昨天下午的庭审,王先生的妻女于某和王某某二人作为原告出庭,她们在诉状中称,2018年10月,63岁的王先生参加了北京某旅游公司组织的闽东十日游活动,活动时间为10月25日至11月3日。
原告称,行程第6天,也就是10月30日上午,王先生等人进入景区后,王先生向领队反映身体不适,呼吸不畅,故与另外两名游客一同休息。午餐后,旅游团乘车前往下一个景点,高速路上王先生再次发生身体不适,身体发生歪斜,车辆到达高速出口后,120抢救无效,王先生去世。
王先生的妻女认为,本次旅游团成员绝大部分是年龄60岁以上的老人,是名副其实的老年团,但被告公司行程安排缺乏科学性及合理性,出发前未尽充分的警示义务,事发后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,在王先生发生险情一个小时后才由专业医护人员救护,错过了黄金救治时间。
原告认为,被告公司应对王先生的死亡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原告要求某旅游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共计52万余元。
北京某旅游公司称,在出发前,公司建了微信群,对一些注意事项进行了告知,王先生在微信中表示“收到”,出事后,公司也对王先生也进行了紧急救助,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,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
被告代理律师在昨天的庭审中说,在案证据显示,10月30日上午,王先生第一次向领队反映身体不适,是因为膝盖不舒服,并没有提及心脏不适。王先生第二次身体不适,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大巴车上,当时领队、司机和同车旅客都对其进行了积极救助。“之后,大巴车选择最近的一个高速路出口,交由120医护人员救治,但王先生仍不幸死亡。”
被告代理律师还提到,“出事后,我们和原告商量,猝死只是一个表象,需要查清真正的诱因是什么,才能推论哪方有过错行为,但原告拒绝尸检,所以,现在王先生的死因不明。”
本案没有当庭宣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