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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少云烈士之弟起诉孙杰、加多宝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宣判

   日期:2016-09-22     浏览:239    评论:0    
核心提示: 新华社北京9月20日电(记者罗沙、熊琳)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日对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、加多宝(中国)饮料有限
  新华社北京9月20日电(记者罗沙、熊琳)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日对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、加多宝(中国)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,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,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,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;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,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。

  据了解,2015年6月30日,邱少华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,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。大兴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
  法院审理查明,2013年5月22日,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“作业本”的账号发文称:“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,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。”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“加多宝活动”发博文称:“多谢@作业本,恭喜你与烧烤齐名。作为凉茶,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,开店十万罐,说到做到^_^#多谢行动#”,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。

  法院认为,邱少云烈士生前在战斗中表现出的舍生取义、爱国为民的精神,在当代中国社会有着广泛的道德认同,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,同时也是邱少云享有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。我国法律规定,公民享有名誉权、荣誉权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、荣誉等民事权益。公民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受到侵害的,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,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

  法院认为,孙杰发表的言论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,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,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,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,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,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,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。被告加多宝公司的言论及互动在网络平台上迅速传播,遭到了广大网友的谴责,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,再次给邱少云烈士的家属造成了精神损害。此外,加多宝公司作为国内知名饮料厂商,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,在其为庆祝“销量夺金”精心策划的“多谢活动”中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,存在主观上的过错,应当对其言论产生的负面影响和侵权事实,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  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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